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出境舱单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接受装(乘)载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上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上客的理由。 海关因故无法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的,应当派员实地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