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出境舱单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关接受装(乘)载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上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上客的理由。 海关因故无法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的,应当派员实地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手续。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境舱单的管理
海关接受装(乘)载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上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上客的理由。 海关因故无法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的,应当派员实地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