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出境舱单的管理第二十四条舱单传输人应当在旅客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后、运输工具上客以前向海关传输乘载舱单电子数据。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