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出境舱单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装载舱单中所列货物、物品应当已经海关放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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