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出境舱单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时,相关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 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境舱单的管理
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时,相关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 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