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出境舱单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时,相关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 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