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出境舱单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二)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1小时以前。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的1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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