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十九条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旅客通关类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3小时以内向海关提交进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结关申请,并提供实际下客人数、托运行李物品提取数量以及未运抵行李物品数量。经海关核对无误的,可以办理结关手续;原始舱单与结关申请不相符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旅客通关类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24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旅客通关类场所经营人应当将无人认领的托运行李物品转交海关处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