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第十八条疏港分流货物、物品提交运抵报告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