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十八条

疏港分流货物、物品提交运抵报告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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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