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十七条
货物、物品需要疏港分流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疏港分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疏港分流。 疏港分流完毕后,相关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
货物、物品需要疏港分流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疏港分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疏港分流。 疏港分流完毕后,相关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