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十七条

货物、物品需要疏港分流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疏港分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疏港分流。 疏港分流完毕后,相关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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