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十六条
进境货物、物品需要分拨的,舱单传输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分拨货物、物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分拨。 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时,相关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在分拨货物、物品拆分完毕后的2小时以内,理货部门或者相关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
进境货物、物品需要分拨的,舱单传输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出分拨货物、物品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方可分拨。 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时,相关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在分拨货物、物品拆分完毕后的2小时以内,理货部门或者相关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