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十五条

原始舱单中未列名的进境货物、物品,海关可以责令原运输工具负责人直接退运。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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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