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第十五条原始舱单中未列名的进境货物、物品,海关可以责令原运输工具负责人直接退运。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