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十四条

海关应当将原始舱单与理货报告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48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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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