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十二条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理由。 海关因故无法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的,应当派员实地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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