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十二条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理由。 海关因故无法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的,应当派员实地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手续。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
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对决定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舱单传输人,并告知不准予卸载货物、物品或者下客的理由。 海关因故无法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的,应当派员实地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