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十一条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一)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二)航程在1小时以下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前;航程在1小时至2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1小时以前;航程在2小时以上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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