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十一条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一)船舶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二)航程在1小时以下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30分钟以前;航程在1小时至2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1小时以前;航程在2小时以上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四)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第一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