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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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