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