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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