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收治下列优抚对象: (一)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 (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的残疾退役军人和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三)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退役军人; (四)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 (五)主管部门安排收治的其他人员。 优抚医院应当在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收治任务的基础上,为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先或者优惠服务。
- 制定机关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收治下列优抚对象: (一)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 (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的残疾退役军人和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三)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退役军人; (四)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 (五)主管部门安排收治的其他人员。 优抚医院应当在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收治任务的基础上,为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先或者优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