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优抚医院应当为在院优抚对象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和生活保障,主要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康复训练; (四)健康指导; (五)辅助器具安装; (六)精神慰藉; (七)生活必需品供给; (八)生活照料; (九)文体活动。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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