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医疗机构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 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应当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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