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医疗机构投诉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患者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