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不予处理,但应当向患者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一)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向第三方申请调解的; (二)患者已就投诉事项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四)投诉内容已经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 (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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