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第三十二条投诉内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按照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协商;不能协商解决的,引导患者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