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投诉已经处理完毕,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处理意见有争议并能够提供新情况和证据材料的,按照投诉流程重新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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