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患者。 投诉涉及的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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