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医患沟通

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入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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