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组织和人员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第三方组织参与医疗机构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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