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组织和人员

第十五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保卫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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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