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组织和人员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 (二)具备一定的医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工作等学科知识,熟悉医疗和投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三)社会适应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人际交往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