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组织和人员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有条件的也可以设置投诉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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