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的衔接。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