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案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导性案例推荐表;
(二)按照规定体例撰写的案例文本;
(三)有关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经初步审查,认为可以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应当通知推荐案例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案件卷宗。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案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指导性案例推荐表;
(二)按照规定体例撰写的案例文本;
(三)有关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经初步审查,认为可以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应当通知推荐案例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案件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