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整理、审查和推荐工作。办理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办案人员、案审人员可以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推荐案例。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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