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整理、审查和推荐工作。办理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办案人员、案审人员可以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推荐案例。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