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指导性案例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确定并对外公开发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但不能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