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指导性案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及时宣告失效,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
(一)案例援引的法律废止;
(二)与新颁布的法律冲突;
(三)被新发布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取代;
(四)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
(五)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根据具体情况,将拟宣告失效的指导性案例报请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讨论。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对拟宣告失效的指导性案例进行研究讨论,经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提请市场监管总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发布,并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中标注失效。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