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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