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