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八)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九)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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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