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六条
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 (一)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 (三)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四)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 施工招标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 (一)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 (三)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四)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 施工招标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