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第三十二条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