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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