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招标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