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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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