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招标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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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