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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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