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招标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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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