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它材料。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招标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