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