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其它特殊项目。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招标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其它特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