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招标
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