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 (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三)应急度汛项目; (四)其它特殊项目。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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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