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前,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