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 (一)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二)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 (一)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二)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