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 (一)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二)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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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